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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的法律实务问题
时间:2017-12-14 11: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关于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的法律实务问题
1
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对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对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对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对车辆进行查封;对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2
财产保全中查封、扣押、冻结有期限么?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
人民法院接受的保全担保方式有哪几类?
依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可提供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担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等方式,财产担保以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为限。
4
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如何收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5
财产保全中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相关资产情况?
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财产线索且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6
财产保全中,可否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7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何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8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是否自动解除?
当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未解除保全裁定,保全裁定依然有效,其他法院不能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因申请人超出起诉期限而自动解除,仍需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作出解除裁定后才能解除保全措施,其他法院才能对该部分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9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10
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如何救济?
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可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1
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企业法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不足清偿债务,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人公司股东、违规注销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2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拍卖是否适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定了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自主交易中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其委托评估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该办法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并无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委托评估也无须参照适用该办法,由人民法院自行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因此,只要执行法院委托了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据以判断认为该评估结论不存在重大错误,该评估程序和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13
执行财产拍卖,如何确定保留价?
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14
执行财产三次流拍后,如何处理?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15
生效判决书已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16
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条件,怎么办?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17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执行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执行财产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18
被执行财产有多个法院查封,由哪个法院负责处分财产?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19
首封法院怠于执行的,优先债权法院是否可以执行?
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20
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程序或内容有异议,如何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依法申请执行后法院逾期不执行的,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2
可以向谁提起执行监督,执行监督的类型有哪些?
执行监督可以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对于实体监督而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将对于监督申请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对于程序监督而言,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
23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4
执行终结后,是否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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