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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时间:2017-12-14 11: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探视权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夫妻在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探望问题是最重视的一个问题。离婚后女方为何屡次拒绝男方来看望孩子?身为男方,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顺利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呢?
张(男)与李(女)是自由恋爱,两人是高中同学,但是是从大学开始恋爱的,彼此足够了解,感情基础也很稳定,他们约定毕业后直接结婚。2000年的时候,他们终于毕业了,兑现了当初的约定。
就在婚后的第二年,他们有了爱的结晶张小小。有了孩子以后,一家三口开始紧迫的过日子,妻子在家照顾孩子,丈夫张(男)在上班,每个月的工资刚刚够给孩子买奶粉吃。生活本来就是平淡无奇的柴米油盐,再加上家里花销大,所以妻子李(女)开始抱怨丈夫不能给自己和孩子良好的生活条件,因此总是和丈夫吵架,感情也越吵越淡了。
这段婚姻最后还是走向了尽头,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两个人又开始争论不休。2006年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归李(女)抚养,张(男)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三次,探望的具体时间要与李(女)协商。调解生效后,李(女)却一直拒绝张(男)探望孩子,每次总有不同的理由,致使张(男)无法正常探望孩子。张(男)应该怎么办呢?他手中的这份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其实,探望权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离婚只能消灭配偶关系而不能消灭血缘关系,也不能消灭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
新婚姻法的正式规定,使探望权成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探望事由对一方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配合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而且还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确定探望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也就是:“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
“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有探望权子女的权利,但是有关于探望权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其实还是较为原则性的。
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孩子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方法一定要适当,也要考虑孩子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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