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美国的调查显示,陷入外遇的家庭只占全部家庭总数的15%~20%。显然,外遇现象并非如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如果夫妻俩都没有想过背叛对方,那么这个婚姻是幸福的婚姻;如果一方的背叛行为没有使另一方产生怀疑,那么这是个圆满的婚姻;如果背叛行为得到谅解,那么这是个成功的婚姻;如果背叛行为不能得到宽恕,那么这是个不圆满的婚姻;如果背叛只是为了寻找安慰,那么这是个形式上的婚姻;如果背叛根本就不是为了寻求安慰,那么这是个失败的婚姻。
下面就是一个因丈夫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要求离婚并向丈夫索赔精神损失费的案例。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后来原告刘某在开出租车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曾将该女子带到家中公然同居。现原告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要求原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
【案情结果】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原告有外遇,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法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王某现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来源,原告刘某有驾驶技术,且有稳定的收入。诉讼中,原告表示被告不必支付婚生子的抚育费用。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子应由有能力抚养的原告刘某抚养为宜,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被告王某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诉讼中,原告放弃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要求过高,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原告应赔偿被告3000元为宜。另外,被告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补助金。判决:一、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有探望的权利。三、查明的共同财产水仙牌洗衣机一台、长虹21英寸彩电一台、四组合柜一套,归被告王某所有。四、原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和生活补助金3000元,共计6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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